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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规定

      当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三年中的使用证据文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使用证据材料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且做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会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决定书。如超出2个月,注册人仍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注册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注册人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撤销复审申请”。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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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0  更新时间:2016-08-3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