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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不用,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发生了变化。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的;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