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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答: 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这些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下面几种情况:
(1)主动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R51之规定,申请人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另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2)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例如,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只能按照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克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中存在的缺陷。
(3) 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
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但是,所作的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4)对分案进行的修改
由于分案是在其母案基础上提出的专利申请,因此,申请人只能在对分案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进行主动修改。在母案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提交分案申请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在其它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对其申请文件进行被动修改。同样,对分案进行的任何修改,都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5)PCT申请的修改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进行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并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要求以经过修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要求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权的PCT申请,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其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主动修改。
要求在中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PCT申请,申请人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
申请人发现向专利局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存在译文错误时,可以在专利局作好公布或公告的准备工作之前,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无论是在以上哪种情况下,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所作的修改,都不能超出原始PCT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综上(1)~(5),根据专利法A33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无效宣告阶段所进行的修改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按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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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6  更新时间:2016-08-30  【打印此页】  【关闭